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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买一半限购令出台 “通州限购第一人”败诉

发布时间: 2016年3月15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杨先生在通州买了套房,签购房合同、缴纳定金、通过购房资格审查后,卖方不同意卖房了。10天后“通州最严限购令”出台,杨先生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杨先生和卖方闹上法院,并因此被称为“通州限购第一人”。

  新京报(微信公号ID:bjnews_xjb)记者今日获悉,通州法院认定杨先生已无购房资格,且未办理网签手续,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卖方不配合面签,通州限购政策出台

  杨先生说,他是改善性购房,2015年初卖了老房子后,在通州选了一个三居室。同年6月3日,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他以303万的价格购买王女士位于通州区颐瑞西里的房子,签订了买房合同,并交了2万元定金。不久,卖主王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将定金增加到30万元,经协商,杨先生同意将定金增为10万元。

  “那时候就传出来,北京市政府要搬到通州,建设行政副中心。”杨先生说。

  收了定金后,王女士不配合办理面签、评估、网签等手续。8月5日,杨先生已经通过了购房资质审查,然而8月13日,他找房产中介、王女士进行三方面谈,但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违约。8月15日,通州区房屋开始限购,网签仍未完成。

  为此,杨先生起诉王女士夫妇要求对方配合办理面签、评估、网签等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3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夫妇辩称,7月中旬想和原告协商购房事宜,当时原告失联10余天,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原告存在过错。根据现有的政策,杨先生已无在通州区购房的资格,现在的合同属于不能履行的状态,是情势变迁所致,并非被告违约所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5年7月,经纪公司向建委提交了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2015年8月初,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通过,符合购房条件。资质审查通过后,杨先生及经纪公司多次联系王女士办理网签手续,通过杨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王女士表示不同意卖房,故王女士一直未与杨先生办理网签手续。

  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对在通州区购房的条件做出限制,杨先生现不具备在通州区购买商品房的条件。

  杨先生败诉,再次起诉卖方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及时办理网签手续,但因其不配合网签,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限购令,现杨先生不具备在通州购房的条件。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是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确实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因杨先生先不符合通州购房条件,且双方未办理网签手续,造成合同在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杨先生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杨先生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今天,杨先生再次起诉王女士夫妇,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卖方还定金、赔付违约金60余万元。该案将另开庭审理。

  “现在我要买的房子同等户型的去年底成交价是399万,现在已经涨到500万了,但重要的是,即使得到赔款我也买不了通州的房了。”杨先生无奈地说。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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