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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居间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16年4月5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产居间合同纠纷
  今天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觉得有必要将这个案例简单写下来,供大家赏阅,已作为经验之谈。
  本律师代理原告周某某等七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经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尘埃落定。一审全部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案情其实也并不是非常复杂,七个原告同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并将10w至几十万不能的首付款交到中介处,后不久该中介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失去消息。本案中涉及的房产不是正常的商品房而是在民间交易非常旺盛的“拆迁房”,该拆迁房是否可以买卖?买卖是否有风险?在此不作累述,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买卖,而且风险可以做到最低。但是本案的七个原告忽略了其中的绝大多数环节,所以才导致最好自己异常被动。本律师在庭审中,明确的提出了“拆迁房”是可以买卖的,这个是无需争论的,原告七人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诸如,合同章的问题、首付款等不能交付分公司负责人呢等等不痛不痒的问题,全部被原告的代理律师一一指出其中的破绽。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马上上诉到二中院,后结果不如本律师所料,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给我们老百姓很多启示尤其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非常多的,建议大家在买房子尤其是买卖“拆迁房”的过程中,需要更加注意其中的合同(需要三至四分相配套的合同来组成一个合同书),这样您的利益才能得到维护,您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刘涛律师
  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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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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