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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包厨”方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 2016年4月22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在餐饮行业中,普遍存在着“包厨”的现象。“包厨”是指餐厅将厨房承包给厨师,双方签订厨房承包协议,负责厨房管理,根据承包的工作范围确定厨房工资总额和取酬方式,由承包人统一发放和支配,承包的厨师自行根据承包的实际情况招聘厨师或厨房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承包工作。


但由于承包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自行招聘的厨师或厨房其他工作人员与餐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本文将从两个案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案件来源】


案例一:(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76号上海盛盛餐厅诉范亚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2015)三中民终字第01129号北京金宏帝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冬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


案例一:盛盛餐厅厨师长陈某与盛盛餐厅签订《厨房承包合同》,约定陈某自行组织安排熟练操作技能的厨师担任厨房内切配、正副灶台、蒸炉、打荷、冷菜间、烧烤、面点等相关技术岗位工作,并负担工资,厨房内人事归陈某所有。范亚东主张其是经陈某介绍进入盛盛餐厅工作,在职期间接受厨师长陈某的管理。2014年8月11日,范亚东以盛盛餐厅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盛盛餐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范亚东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范亚东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第一审法院,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范亚东与盛盛餐厅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范亚东请求。盛盛餐厅不服一审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范亚东与盛盛餐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范亚东请求。


案例二:北京金宏帝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与案外人闫超凡签订厨房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闫超凡组织厨师团队负责原告宋庄农场生态餐厅厨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厨房员工由闫超凡指派,原告每月支付闫超凡承包经营报酬,闫超凡自行承担所属员工的五险一金,并自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金宏公司有权根据餐厅管理制度向闫超凡提出要求,闫超凡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违反原告管理制度,原告有权予以处罚,闫超凡人员必须遵守原告管理制度等内容。2014年4月8日,闫超凡录用李冬阳在金宏公司从事餐厅打荷工工作。同年5月2日,李冬阳摔伤,随后至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事后李冬阳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李冬阳与金宏公司在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5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金宏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第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金宏公司主张其将厨房承包给案外人闫超凡,李冬阳系闫超凡雇佣,与金宏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北京金宏帝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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