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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取得了哪些成就?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31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取得了哪些成就?十年少杀了多少人?
2016年10月31日,是全国人大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整整十周年的纪念日,而2017年1月1日,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正式生效十周年。收回之后的这十年里,中国的死刑制度和死刑案件,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司法界、法学界给予了什么样的评价呢?
应该说,对于是否废除死刑,司法界、法学家一直有争议,存在各种声音,而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界、法学界的声音基本是一致的,绝大多数人都给予肯定。收回十年后,司法界、法学界也基本都是肯定的声音。
陈光中先生是中国刑诉法学的奠基人,当年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修改、制定的全过程,刑诉法1996年、2012年的两次大修,也都亲身参与。他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教科书也是他主持编撰的,中国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是读着他主编的教材学习刑诉法的。
谈及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这十年,陈光中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进步意义很大:一,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恢复了常态,对贯彻死刑政策,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对死刑的复核,从书面的行政性审查,逐步诉讼化,律师介入参与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对加强人权保障有重要意义。
在他看来,死刑复核权收回这十年,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少杀”原则得到了贯彻,死刑数量大幅度减少;二是“慎杀”的原则得到了贯彻,收回至今还没有发现一起死刑冤错案件,还没有发现杀错。
十八大以后相继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其中就包括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错杀案件,但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把关下,至今还没有发起一起错杀案件,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而死刑数量的减少也极为明显,2007年,即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一年,中国的死刑数量就创下之前十年的最低纪录。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要求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做到少杀、慎杀。
一位2006年曾在某省高院挂职的法学家说,记得2006年上半年的时候,她参加高院审委会,听到的还是喊杀声一片,判了不少的死刑,而到了下半年,随着死刑复核权要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风声越来越大,审委会的讨论气氛也变了,喊杀的少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判死缓和无期的多了。
死刑人数在我国一直是保密的,至今没有公布每年的死刑人数。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刑事政策研讨的一些学者,有些对死刑人数有所了解。一位资深法学家说,这十年来,中国死刑数量下降很快,“从万字号下降到了千字号”。而另一位法学家说,“已经是很少的千”。他还认为,其实死刑人数已经接近于可以公布了。
一位资深法学家回忆,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东湖宾馆组织召开的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专家研讨会上,曾经有一个热议的话题,说是中央提出一个目标,争取收回后三年内,将死刑数字压缩到可以公开的程度。如今十年都过去了,死刑数字还没有公开,但他认为现在已经压缩到了可以公开的程度了,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公开。
一位代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在他这十年的印象中,2007年开始的两三年,死刑复核的尺度比较紧,没有通过复核的案件比例大一些;之后的几年,死刑复核的尺度有所放宽,杀的人比之前两三年要多一些;十八大之后的这三四年,死刑复核的尺度重新收紧,发回重审的案件又有所增加了。
这十年,因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到底少杀了多少人?虽然死刑数字依然没有公布,但一位资深法学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十年少杀了60%。

死刑罪名越来越少
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2007年年底,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死刑标准并暂缓死刑,并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有104个国家代表对此投了支持票,但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废除死刑,但死刑的罪名在《刑法》的历次修改中变得越来越少。《刑法》原有死刑罪名68个,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类、金融诈骗类、发票类、盗窃罪等4大类。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死刑适用作出限制,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伦业贩运4公斤毒品,因当时不满75周岁,在一审、二审判决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其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减少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将死刑罪名减少至46个。
死刑罪名的减少无疑会减少死刑判决,从而减少死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最常见的五六个死刑罪名占了死刑数量的大多数,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绑架罪、贩卖毒品罪等,通过减少死刑罪名来减少死刑数量,可以压缩的空间已经很小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中国的死刑罪名可以减少到十个左右,其他30多个都可以取消,将来还可以宣布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判决明显减少
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卡住死刑标准,也促使了各级法院在死刑判决时更加慎重,死刑判决因此大大减少。
一位资深法学家告诉记者,他今年夏天到一个中级法院去调研,院长告诉他,他们法院现在直接判死刑的案子越来越少了,一年没有几个。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标准卡得太严了,死刑判决上去了经常不核准,那我何苦呢,干脆我就不判了。以前判死刑的,现在往往判死缓或无期了。
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湖南省高院院长的江必新领衔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回应是,目前的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江必新当年提出这份议案时,不要说老百姓,即使在全国人大代表里面,不理解他的人还不少,很多人还是认为,对于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能让贪官免死。而最近几年,贪污、受贿案件判处死刑的已经非常罕见了,人们的死刑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谈起死刑观念,值得一提的有普方案。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4个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时任中德合资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案发后,4名18岁到21岁的凶手随即被捕,后被法院判处死刑。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写信给江苏高院,表示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但最终,江苏高院驳回了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死刑的判决。而普方的友人则成立了“普方基金会”,用募集到的捐款为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他们的理念是:如果这些贫困的青年人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就能找到工作过上好的生活,也就不会去犯罪。
普方案反映出不同国家死刑观念的巨大差异,只有中国人民的死刑观念发生根本变化,废除死刑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但这个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而减少死刑判决无疑对改变死刑观念有巨大的作用。首先,法官尤其是死刑复核法官的死刑观念的转变,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死刑标准趋向统一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从重从快”的决定,在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时被废止,标志着“严打”时代的结束。十年之后的2006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标志着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在死刑复核权没有收回之前,各地的死刑标准有的差别较大。因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不小的差距,东部某地贪污罪三万才是起刑点,到了西部某地,五万就可以判死刑。一位资深法学家说,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前,死刑判得最多的是吉林高院,判得最少的上海高院,相差较大。
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符合死刑案件,死刑标准自然变得统一起来,对各地的死刑判决起到了指导作用,也促使各地的死刑判决的标准趋向一致。例如,在收回前,毒品走私大省云南的毒品案件死刑标准相对其他省份要低一些,收回后,全国的毒品案件死刑标准趋向一致。

推动刑事制度更加完善
201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两个证据规则”,是与死刑复核密切相关的。
一位参与这两个证据规则制定研讨的资深法学家告诉记者,当初非法证据排除的这个规定,本来也只是针对死刑的,后来在许多学者的建议下,将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刑事案件。如果一开始不是针对死刑,这两个证据规则可能都不会出台。
因为死刑复核权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死刑案件,从而对全国的刑事案件有了更多、更直接的感受,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了更多的思考,从而在刑事制度的完善上才出台了更多的规定。刑事案件除了死刑复核案件外,还能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非常少,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死刑复核案件了解刑事案件。如果死刑复核权不上收,十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进展,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推进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庭审实质化,提出推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都与死刑复核制度有关。
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辩护的空间也越来越大。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活动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十年后,我们可以看到:一,法律效果明显。通过十年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标准等一系列举措,使死刑数量大幅度减少。二,社会效果良好。尽管死刑数量大幅减少,但社会治安并没有因此恶化或发生什么问题,平稳过渡运行了十年。三,政治效果明显。死刑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严格控制死刑,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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