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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就新计生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7年1月19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3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就《条例》相关适用问题,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特别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近两年来,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怎么样

  答: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省累计少出生人口220余万,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特别是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末,全省总人口预计达588.35万人,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5%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10年控制在9‰以内,人口发展从高出生、高增长转为持续、稳定、适度增长,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近两年来,全省累计受理单独二孩生育申请775例、审核批准771例,其中已出生215人,申请例数和生育人数远远低于预期。据全省城镇人口生育意愿调查显示,约46.7%的调查对象有两孩生育意愿,其中一孩家庭中有两孩生育意愿的占26.8%。按照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人口发展方案预测,“十三五”期间,全省年均增加出生人口约1.32万人,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可控制在10‰的规划目标以内,不会形成明显的生育堆积。

  问: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生育还需要审批吗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条例》规定生育;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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