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卢女士与丈夫孙某自愿协商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共有门面房四间中三间归卢某所有,另外一间归孙某所有,此四间门面房对外负债70余万元的债务和租金收益也由双方按照3:1的比例分别承担和分享。
这四间门面房一直租给一家公司在办公经营。卢某离婚后代为收取了该四间门面房的租金35万余元,其中包括前夫孙某那间门面房的租金近9万元,卢某在收取租金开具发票时按规定支付了相关税费26500元,其中包括孔某那间门面房的租金税费6622元,卢某去找孙某要求给付这6000多元税费时遭到孙某拒绝。无奈之下,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他应付的那部分租金税费。
孙某收到法院诉状后,认为他之所以没付这部分税费是因为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由卢某代办上述门面房的产权证手续,可卢某至今仍未办理。夫妻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其财产及相应收益进行分割后,一方为另一方分得的房屋租金收益垫付税费而另一方拒绝支付,垫付方要求支付此项费用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将于近日择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