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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图片专线使用许可协议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4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奥运会图片专线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中国新闻社图片网络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网站图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如下事实
    1.www.cnsphoto.com是由甲方拥有的域名并由甲方创建和维护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经甲方许可而使用甲方网站图片的使用人。
    2.本协议包含了甲乙双方以提供特定用途的图片非独占许可使用为目的的完整协议条款。甲方提供的图片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的保护。
  第二条 图片使用范围及费用
    1.乙方承诺仅将本协议授权使用的图片等使用在___________。
    图片使用权限
    1.乙方取得的图片使用权系特定图片的有限使用权。
    2.乙方不得对甲方授予图片作任何从属许可、再许可、不得买卖、转让、租借该图片的全部或局部,不得使用该图片的全部或局部作为任何一种服务标志或商标的全部或局部,不得侵犯任何商号、服务标志或商标,不得在任何网络(报纸及杂志网络版除外)或公告牌上复制或出版该图片的全部或局部,不得将该图片的全部或局部放置在网上任何可供下载的地方或ftp格式下,不得将该图片的全部或局部用于诋毁或损害他人名誉、欺诈、侵犯、扭曲事实或其它一切非法用途。
    3.未经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图片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修改、删除或增加任何图片内容。乙方如违反本项未授权使用规定,则必须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未授权使用而不论以任何方式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其他任何支出。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从其所有档案及数据系统中销毁因本协议从甲方获得的图片数据及相关的文字资料。
    第三条 结算方式
    乙方在使用甲方所提供图片专线之前,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方提供2004年奥运会图片的服务费用。
    银行帐号:上海网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华山支行
    144800-04210001831
    第四条 使用要求
    乙方对于许可使用的每张图片均需附上一个可清晰辨认条码;条码应紧随相对应的图片,或附于相应图片的左或右位置;条码的形式应为:“摄影师姓名或图片来源/ cnsphoto/imaginechina”。如单页使用三张或以上来源于cnsphoto/imaginechina的图片,乙方可在当页只附上一个可清晰辨认条码。乙方如未提供此条码,必须向甲方按原使用费标准的三倍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遵照协议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违约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不应影响与之无关部分的结算或授权。
    2.因乙方对图片或说明文字的任何不当使用而可能引起的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图片或说明文字的不当而可能引起的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提供的图片(除特别注明)不包括肖像权。
    3.任何一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暴乱、罢工等)所致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止。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效力。胜诉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合理的律师费及其它诉讼费用。
本协议范围内所涉及的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且只用送达下列地址才生效,下列地址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动后的地址。
 
甲方:中国新闻社图片网络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
地址: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100037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010-68345106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010-68328095             传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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