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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售房者因房价上涨欲毁约海淀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 2013年4月2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新华社 2013年03月20日
   北京购房人陈女士经中介介绍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不料房主收取首付款后见房价上涨欲毁约,陈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专电(记者涂铭)北京购房人陈女士经中介介绍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不料房主收取首付款后见房价上涨欲毁约,陈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记者20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主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2年5月,她经链家公司介绍,与被告林某、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30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87.8平方米的房屋,后又办理了网签并且支付了首付款。但随后林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涨价,被拒绝后,林某就一直拖着不办手续,中介公司多次催促仍置之不理,陈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并判令二人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林某被诉后辩称自己担心陈女士没有付款能力,并且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306万元,但合同价款为170万元,因此以购房合同为“阴阳合同”为由反诉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林某、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阴阳合同”虽构成违规避税行为,但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因此对于林某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陈女士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是合同守约方,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履行可能性,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涉案合同确系违规避税,陈女士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对她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江某与陈女士以房屋实际成交价306.6万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协助陈女士办理面签、贷款申请手续,在陈女士支付完尾款后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宣判后,双方尚未上诉。(完)
http://estate.caijing.com.cn/2013-03-20/112608464.html
                    继承父亲两套房改房遭拒 男子告房管局不作为获支持
                            2013年03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继承父亲两套房改房遭拒 男子告房管局不作为获支持
    中新网南昌3月19日电 (吴云 朱忠平)父亲去世后,留下两套房改房,南昌市民辛云山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为此,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这起房屋行政登记案,责令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法院通报,原告辛云山(化名)父亲辛大海(化名)系中国建设银行职工。辛大海于1998年5月参加单位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改,并取得产权证后。此后又于2000年7月参加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改,并取得产权证。
    2012年1月5日辛云山父亲辛大海死亡。当年2月14日辛云山及父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证明被继承人辛大海、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辛云山继承。
2012年8月31日,辛云山将相关材料和上述公证书前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由房管局授权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辛云山父亲辛大海房改购买了2套房改房,违反了房改政策,不能为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为依据,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办理)告知书》。
    辛云山不服,诉至法院。
    被告房管局辩称,2012年8月31日,原告辛云山持继承公证书申请办理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局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父亲辛大海两次参加房改购房。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享受一次。”。
    房管局认为,原告父亲辛大海参加两处房改购房明显与此规定不符,遂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房管局作为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等工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
    本案涉案两套房产在房产证未被依法变更、转移、注销或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辛云山依据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对涉案两套房产享有继承权。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和依职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混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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