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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 国内业务发展面临障碍

发布时间: 2013年4月2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最近,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中期成果报告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建议在 “十二五”期间征收,起征点定为500万元。这份报告的引起各方激烈的讨论,税务官员表示是否要推出遗产税,何时推出,税率如何制定都无时间表。无独有 偶,去年深圳市政府提出的十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中也提到,深圳可以试点遗产税。此消息一出引起市场的轩然大波,随即深圳保险市场传闻出现多宗巨额保 单。

  遗产税风波的兴起,无疑对于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的影响是最大的,按照国外的经验遗产税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最高能达到70%。因此,越来越 多的私人银行的客户在思考如何将财富有效的传承给下一代。一般来讲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赠与、慈善基金、人寿保险单及家庭信托等。常见财富传承工具的比 较如下:

财富传承工具 概述 优势 劣势
遗嘱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简单,常见方式。 无法规避高额遗产税,遗产税一般是先付税款然后继承,继承人可能无法及时凑足高额税款。
人寿保单 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保险金一般等于投保金额。 保险金免税,受法律保护,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生前指定受益人。 标准合约,难以实现投保人个性化的财富传承需求。
赠与 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在一定额度内免赠与税,容易执行。 一般要交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在海外赠与额度有限制,超过的部分要征赠与税。
慈善基金 利用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组织。 符合监管要求就可免税,期限无限制。 缺乏流动性。

  相比以上几种财富传承工具家,家族信托有着期限长(可以是永续信托)、流动性好、独立性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委托人的控制力强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分配财富,以及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较小的税务支出以及财产的多样性(可以把有形和无形的资产都装进信托进行打理)等其它财富传 承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

  本文将从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的关键要素、家族信托的优势、案例分享及国内私人银行业发展家族信托的进展和障碍等五个方面介绍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的运用。

  一、信托的定义

  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 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家族信托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典型家族信托的结构如 下:

图一:家族信托结构图

  二、家族信托中几个关键要素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 分配。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 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成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

  4.监察人: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信得过的人作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被委托人赋予各种权利,如更改或监管受益人等。监察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第三方机构等。

  5.投资顾问: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打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赠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6.信托财产:家族信托中可持有的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的资产可以是房产、保单、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等。

  7.家族信托设立地点: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非常重要,可以设立在境内也可以设立在境外,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 托财产类别非常少,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一般都将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委托人必须先清楚设立地 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

  三、家族信托的优势

  1.财富灵活传承

  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年满18岁”、“结婚”等。

  2.财产安全隔离

  现实中我们很多私人银行客户都是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且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楚区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 务追偿对象。而家族信托财产是独立,家族信托的所有权与受益权严格区分,信托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受托人的,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委 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家族信托的受益权获得利益。这样债权人也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 的影响。

  3.节税避税

  就像本文开篇所提到,从长期来看,我国一定会征收遗产税。而家族信托就有能很好避免遗产税,因为信托财产名义已经是受托人的,委托人名下没有登记财产,所以也无法征收遗产税。

  4.信息严格保密

  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没有权力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时,在委托人去世前,财产已完成转移,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

  从以上家族信托的优势,我们可以看出,家族信托相对其它财富传承工具有着绝对的优势。下面分享一个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案例。

  四、家族信托财富传承案例分享-梅艳芳信托

  梅艳芳自小家境拮据,五岁开始登台演出。1982年,因参加香港第一届新秀歌唱大赛获得冠军而出道。随后以浑厚低沉的嗓音、华丽百变的形象加上 仗义豪爽的性格逐渐在歌坛、影坛走红,成为香港演艺界举足轻重的人物。多年的演艺经历让梅艳芳存下了不少积蓄。至2003年底病逝前,梅艳芳名下有香港、 伦敦、新加坡等多处房产以及现金,资产总值1亿元。

  2003年12月初,梅艳芳(委托人)立下遗嘱及家族信托,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预留140万人民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剩 余的房产、现金等资产(信托财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管理,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受益人)约7万元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遗嘱中还特 别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家族族信托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据悉,梅艳芳去世时留下价值约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资产,随着香港房价上 涨,其家族信托财产2011年被认定升值到港币近1.7亿元。

  2004年初,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一直坚称,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签订遗嘱,故法庭应判遗嘱无效,希望独得亿元家族信托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开始了这场遗产之争。

  2006年3月和2007年8月,梅艳芳的哥哥梅启明和母亲覃美金又将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一并告上法院,质疑三方串通欺骗梅艳芳 立下遗嘱窃取其遗产。对于梅家的控告,三被告坚称梅艳芳立下家族信托时神志清醒,不把遗产交给母亲打理,是因为担心母亲不善理财,花尽遗产后生活无依。

  2004年到2011年的七年多来,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多次上诉,屡告屡败。2011年5月10日,香港高院下达终审判决书,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再次败诉,财产继续由信托公司管理。

  案例点评:梅艳芳为什么将其近亿元的遗产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而不是交给其80岁高龄的母亲打理呢因为梅艳芳母亲嗜好赌博而且 挥霍无度,梅艳芳担心如果把这笔钱一次性给她,可能很快就会损失殆尽,她以后的生活反而没有着落。而通过设立信托基金,梅艳芳将自己的遗产委托给专业的信 托机构打理,信托公司每月按照嘱托支付7万元生活费给其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这样她就可以安享晚年了。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能很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同时通过家族信托能有效的进行财富传承,避免财富被受益人迅速挥霍。

  五、国内私人银行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进展及障碍

  (一)国内私人银行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最新进展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都意识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会,都通过各种途径纷纷参与到该项业务的发展中来。现在,国内私人银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发展 家族信托业务,一种是通过与银行境外的子公司合作针对客户境外资产推荐家族信托业务,另一种是与国内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该项业务,但在国内设 立家族信托有着诸多限制,目前接受的信托财产只能是现金,而房地产等其它资产都不能装进家族信托里面。

  (二)国内发展家族信托业务面临的障碍

  1.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财产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登记,判断是否需要登记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就要进行信托登记,例如房产。另一个标准是,凡是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它财产存在或表现的权利财产,都应该当登记。比如停车场收费权。

  由此认定,家庭财富中的现金资产无需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确保信托生效。

  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所以家族信托无法产生效力,这是阻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2.信托登记的公示

  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要件,这就是说委托人的财产装进信托除要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公示,就像我们平时身份证丢失后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 明进行挂失一样。如果当事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也无损社会公共利益,公示就会影响自由和效率。相反,境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均没有以 公示作为信托生效要件。此外,如果设立家族信托却要将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恐怕会引高端客户的不安。

  3.根据信托业协会官方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四季度末,近75000亿信托资产中,财产信托的余额仅为4856亿,占比为6.5%,其余 信托资产全为资产类信托。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融资类业务),所以无论业务经验还是人员储备都缺乏管理财产信托业务的 能力。

  4.家族信托理念薄弱。我国接受的信托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对家族信托的作用缺乏正确的理解。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都要对家族信托的理念进行大力的宣传。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对于私人银行客户在财富传承、资产隔离、节税避税、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家族信托业务也是国内私人银行业务未来发展很重要的一块。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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