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捉奸?
捉奸,捉到奸情,或者是捕捉奸情的过程,即找到婚姻中另一方不忠于婚姻的事实,有时可取得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造成的后果往往有,打骂第三者,(故意伤害),闯进第三者的家中,(私闯民宅),有了证据后,故意散布第三者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捉奸基本上算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它等于是主动把对方造成的伤害和侮辱最大程度的固定在自己的脸面和心灵上,也等于是把自己和配偶的尊严同时折杀殆尽,并把彼此推到了无可挽回的绝境上。
2001年4月28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在第46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求无过错方出示明确的证据。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捉奸举证”的离婚案,这样的私人举证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了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同时也成为法学界等众多人士关注和争议的焦点。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也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她说,让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伤害。此外,她坚决反对赋予公安机关捉奸的职能,这样警力将大大增加。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位大名鼎鼎的社会学家也是一筹莫展。一位曾办过重婚案的检察官说,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除了界定难,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先属检察院管辖范围的“重婚事实侦查”,要靠当事人自己举证了。这位检察官说,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已逐渐变得艰难。一个有着各种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对此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普通的当事人呢?只要捉奸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证的规定,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她认为,法庭采纳捉奸举证也不会造成捉奸成风,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前的婚姻法没有“过错赔偿”这个条款,但不少当事人也是通过捉奸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