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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否具有财产性?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时间: 2013年5月29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按语: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如果该员工行使期权时,想立即兑现获利,则可直接卖出其期权项下的股票,得到其间的现金差额,而不必非有一个持有股票的过程。究其本质,股票期权就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涉及夫妻财产权属性质的相关法律: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博主认为,尚未取得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虽然具体价格不能确定,但其取得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作为上市公司设立的一种激励机制,与被授予人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密切相关。具有财产性质和价值。
    以下江西新余市法院受理涉及期权离婚案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均确认婚姻关系存续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受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否认尚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财产性。该观点值得商榷。
 
                           江西省新余市审结首例涉及期权的新型离婚案
                         2013年05月10日 新华网江西频道   http://t.cn/zTEb418
    日前,新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我市首例涉及期权的新型离婚案,判定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取得的期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配。
    赵某于2006年8月1日被某知名光伏企业授予股票期权50000权数。2007年6月,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2009年1月、2010年4月赵某又分别被授予20000和10000权数股票期权。2008年8月、2010年12月,赵某两次分别行权10000权数,行权收益合计200余万元。2010年9月李方起诉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取得的期权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
    二审法院认为,上市公司设立的期权是一种激励机制,与被授予人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密切相关。虽然赵某期权取得是在婚前,但收益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能够行权获益与李某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故认定该行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纳入分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
×中法(2009)44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SHS、LF于2002年×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LF与SHS自愿离婚;二、位于××市××区××路××家园××7E商品房一套归LF管理使用,未付清的房款由LF本人继续支付;三、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SHS房款60000元;四、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SHS补偿金15000元;五、现个人使用的日常衣物归个人所有;六、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SHS房屋租金3500元。”X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科技公司)是XT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3月份LF入职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LF期权525000股,授予价为每股0.0497美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LF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KH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LF行使期权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得了相同数量的股票),并在行权当日抛售80000股股票获取了现金。2005年1月份,LF行权85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5年7月,LF行权60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股票收盘价分别为港币4.62元、4.55元、6.1元。SHS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未分割的财产约50万元人民币,实际财产据法院调查结果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两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SHS、LF离婚后LF行使期权获得××控股公司股票并出售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LF通过行权获得的股票价值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属共同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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