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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出炉 安信信托主张债权缩水

发布时间: 2013年6月19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安信信托“昆山-联邦国际项目”违约案的爆发(见本报2013年3月8日《纯高集团房地产信托违约安信信托吞苦果》),一度引发行业对受益财产权信托下签订阴阳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增信措施法律效力等问题的争论。
6月18日,本报记者最新获得了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信托贷款合同》属于表面形式,对安信信托依据此合同诉请的利息、违约金、罚息予以驳回,安信信托获支持债权大幅缩水。
不过,法院也同时认定,依附于《信托贷款合同》的抵押有效,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安信信托如果15天内未提请上诉,这一案例可能成为此类信托判决的先例。
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据了解,根据《信托合同》中关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方式的约定,信托受益人(即案外投资人)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的资金,即由受托人(安信)交付委托人(昆山纯高),该投资资金应视为案外受益人购买受益权份额资金,不应视为安信信托自有资金。
不过,安信却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式发放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法院认为,这“显然有悖于信托合同,以及不得使用信托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活动的约定”。

“这种阴阳合同还存在于另外一些信托项目,有时,信托公司是为了规避相关监管,算是行业一种擦边球。”沪上一位信托人士对记者称。
同时,从相关信托宣传资料来看,安信信托并未将贷款事宜向案外人披露,安信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另行规定了贷款利率,该利率高于向案外投资人兑付的收益率,这种行为与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除了依据本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相悖。
因此,在上述情景下,据悉,法院认定“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信托合同为准,而非信托贷款合同”。
判决同时称,安信信托借《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昆山纯高承担接近本金40%的高额罚息、违约金、复利等,试图获取的巨大利益非归案外投资人所有,而是归公司自己所有,这种未经案外投资人同意为己牟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
上述沪上信托人士也认为,安信信托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诉请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高达年利率40%,显然过高,对整个信托市场将产生不利影响,算是行业一种乱象。
据记者计算,一审判决下,安信信托获支持的本金将缩水2200万元左右,利息和罚息部分缩水接近1000万元,违约金被认定无效,缩水2394万元。
信托瑕疵有待司法检验
在一审判决前,安信信托曾直言“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进行创新性地风险控制及信用增级在传统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框架下的合理性”。
在上述沪上信托人士看来,这种财产收益权信托所依赖的阴阳合同,本身存在法律争议和盲点,这一类信托设计还未受到司法检验,具有潜在风险。
6月18日,记者了解的另一起信托纠纷中,华宝信托的一款股权收益权回购信托,被告也以“未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回购和溢价”,质疑信托合同有效性(编者注:请参见本报本期第9版相关报道)。
事情还没完,据悉,昆山纯高将就安信信托额外收取2335万元财务顾问费起诉安信信托,这可能掀开信托行业另一潜规则——巨额财务顾问费的面纱。
“此部分费用未在《信托合同》中予以约定,但在信托成立公告中,将该笔费用的支付及依据作为备注。如果只将《信托合同》作为依据(被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那么这个费用有争议。”上述沪上信托人士表示。
据了解,200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昆山纯高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贷款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开发,贷款利率为年息10%。
200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融资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支付安信信托实际每年融资费用为实际融资额的16%,其中10%将作为资金成本支付投资者收益、保管费、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其余6%作为融资服务费。
昆山纯高委托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吉高认为,安信信托收取的融资服务费以及信托收益补偿款的行为,依法构成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依法应将不当利益返还给昆山纯高。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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