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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养情人花了100万妻子诉返还法院全支持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7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律师提出不同观点 “小三”获赠款该吐出多少
  新闻回放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金女士的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养“小三”,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82次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今年3月,金女士才发现了丈夫的这个“秘密”。
  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周先生承认在2009年至2013年将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作为“生活费”赠与杨小姐。
  杨小姐称,直到今年初才知周已婚,转账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认为,周先生赠与杨小姐大额钱款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
  婚外同居花百万并非全是赠与款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段凤丽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强调无偿性。
  结合本案,从杨小姐提供的证据来看,有些费用是为维持双方婚外同居关系所支付的生活成本。这部分费用,无论性质如何,都不宜认定为对杨小姐的赠与。
  段凤丽律师说,参照普通上海市民的生活标准,三年花费一百多万也显然是太多了。而且本案中,杨小姐提供的维持同居关系的基本花费证据即使得到认定也远远达不到这个数,况且还有证据显示杨小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杨小姐强调那100多万元是周先生给她的两个人共同生活的生活费,显然只是一种辩解。符合常理的推测是,既有维持同居关系的基本生活费用,也有部分赠与性质。

  丈夫私赠“小三”钱妻子有权诉返还
  段凤丽律师说,对于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应当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返还,一直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其中一半是丈夫的,只是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赠与无效。
  但段凤丽律师主张对于获赠部分应当全部返还。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无偿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的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构不成“善意取得”,而且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三”返还多少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
  “小三”获赠返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前4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条款。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对于去掉“小三”条款,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有些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所以此类问题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空间。
  虽然“小三”条款被删除,但并不影响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段凤丽律师认为,对于不同情况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不失为立足于国情的良策。
  其实,在很多国家,不但有对出轨丈夫在财产上的严厉制裁,甚至要求“小三”对原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捍卫婚姻家庭稳定的鲜明态度不能不让人赞叹。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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