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2元
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全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四川省2007年、2006年、2005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2007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9350.1元。
二、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7524.8元。
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3013元。
四、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2395元。
五、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7852元
四川省2006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川高法民一〔2006) 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
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
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
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7709.9元。
二、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6371.1元。
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2580.3元。
四、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0.9元。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40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