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电话:18082164488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8月6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行字第13032号
【颁布时间】 1956-12-22
【实施时间】 1956-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
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zbjls.com/news/view.asp?id=792982483808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阜宁县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80821644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