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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 不得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1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母子关系生而有之,它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除,也不会因其他任何因素而改变。9月24日,邱先生向本报讲述:“我出生不久,母亲就改嫁他人。在父亲一手拉扯下,我现在长大成人又娶妻生子。最近,我母亲突然找我,自称她现在无人照料,想与我们共同生活。”因邱先生及其父亲不愿接纳其母亲,其母亲便以要求他尽赡养义务为名向法院起诉。邱先生想知道他不接纳母亲的做法对不对?法院是否会支持其母亲的要求?

  接受记者采访的韩律师说: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对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邱先生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

  不过,《婚姻法》第21条又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不能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韩律师认为,邱先生的母亲已过花甲之年,且自身有病,故邱先生应当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

  至于邱先生所说,其母亲从未抚养过他,韩律师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所以,邱先生不能以自己的母亲未对其尽抚养责任或存在着过错,而不尽赡养义务。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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