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电话:18082164488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肇事量刑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及相关法律
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新尺度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zbjls.com/news/view.asp?id=805892082708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阜宁县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80821644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