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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发布时间: 2015年1月2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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