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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发布时间: 2015年2月3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正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1、合同全部义务履行,租期届满而未续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租、换租或进行非法活动;
  (3)承租人无故空置房屋不用连续达3个月以上;
  (4)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购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卖、赠与、继承(仅导致原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与新房主产生新的租赁关系);

  6、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本文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法定事由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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