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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介公司为过失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 2015年5月18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房屋租赁中介公司为过失付出代价

消费者金女士今年3月到松江区消保委投诉:她于3月2日通过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了该公司挂牌出租的一处住房,现发觉收取房租的是二房东,且收房租后拿走钱款消失,投诉称这是因中介公司不负责任而造成,要求退租该住房。经松江区消保委调解,该中介公司为消费者在房主处办妥了续租原住房的手续,消费者表示接受。

  点评:此案例中的房产中介公司是有过失的。该公司没有查清前来挂牌出租房屋者的真实身份,既违反了规范中介经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又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中介公司为此付出了相应代价。提醒从事这类中介业务的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以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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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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