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电话:18082164488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离婚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6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限额。但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zbjls.com/news/view.asp?id=822651726212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阜宁县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80821644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