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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索赔案经抗诉获依法改判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5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安徽省和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审后,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了改判。

  2001年5月30日17时许,熊承斌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带着妻子时方珍下坡行驶时,与迎面驶来的夏尤马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在和县腰埠联光纸箱厂门前的乡村石子路上交会。时方珍坐在三轮车左侧,两腿放在车厢外,其左腿被夏尤马驾驶的拖拉机车厢刮到,致三轮车翻倒,熊承斌和时方珍二人跌倒受伤。夏尤马回头看过后,继续开着拖拉机向前行驶。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群众打“120”、“122”电话,熊承斌、时方珍被“120”送往和县医院救治。经诊断:熊承斌外伤性脾破裂,左胸骨折,花去医药费9500余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时方珍左小腿开放伤,左股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药费3200余元。因夏尤马驾车离开现场,和县农机监理站及县公安交警大队未能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熊承斌夫妇诉至和县法院,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夏尤马赔偿熊、时二人损失1.55万余元。夏尤马不服上诉至巢湖市中级法院,中院裁定由和县法院重新审理。2003年6月11日,和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熊、时二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先后作出的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熊承斌夫妇十分疑惑,并就重审判决向和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和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有相应证据证明两车碰撞的事实,夏尤马无证驾驶拖拉机,且不及时报案而离开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7月10日,和县检察院提请巢湖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根据中院的指令,和县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2004年8月2日,和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重审判决。熊承斌、时方珍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巢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和县法院重审和再审判决,夏尤马赔偿熊、时二人损失9300余元。至此,一起历经四年的民事案件终于得到公正处理。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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