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律师
电话:18082164488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婚姻家事

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本案“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

发布时间: 2023年8月19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





  夫妻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3,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本案“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楼1幢、附房猪舍5间。2004年1月康女因第三者关系问题与于男发生矛盾,夫妻和好时达成和好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如康女与第三者不断绝关系则作为今后离婚的依据,如果离婚,家庭财产归儿子及于男所有,康女一无所有,一人出走。同年3月23日于男起诉要求与康女离婚,因康女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于7月9日依法认定康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判决与于男离婚、婚生子随于男生活。诉讼中,于男未明确有和家庭共有财产,故该判决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康女认为法院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以于男及于男父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


  于男及其父母认为,康女在2004年1月夫妻和好协议中已约定有条件的放弃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离婚时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应驳回康女的析产请求。


  就康女与于男;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条款的效力,合议庭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夫妻和好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非常明确,应为合法有效。法院也是依法认定康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判决与于男离婚的,故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应驳回康女的析产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且康女与于男也不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因此该协议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康女与于男没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该;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以看出适用该条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达成的离婚协议,此协议含有财产分割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该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这一规定说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是自愿离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主要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必须是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


  2、根据离婚协议当事人必须办理了离婚登记,含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其原因是因为这类合同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则当然受《合同法》的调整。当事人如未进行离婚登记,任何人都无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有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后,协议便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才受《合同法》的调整,才能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夫妻和好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和好为目的形成的协议,虽然协议中含有如离婚女方放弃财产分割权的内容,但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也谈不上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协议,而且双方是法院判决离婚的而不是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的,所以该和好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在离婚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于男及其父母依照民法或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




  综上,法院根据共同共有财产等分原则,考虑到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需要,结合于男及其父母仍共同生活的现状及婚生子随于男生活的事实,对动产部分酌情实物分割,对结构复杂难以实物分割的不动产采取了作价补偿方式进行了分割,圆满处理了此纠纷。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阜宁县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zbjls.com/news/view.asp?id=10811764374469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阜宁县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808216448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