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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小狗欢欢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6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欢欢是一条狮子狗,它的学名叫“申培欢”。关于它,最近有些新闻。

前不久,家住重庆的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先生去世。申先生留下遗嘱,要将他的全部遗产留给他的爱犬“欢欢”。老人有子孙,他没有说要把遗产留给子孙。

动物要继承遗产要接受遗赠这让国人感到十分新鲜。从前只听说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有这等“吃饱了撑的”怪事,没想到我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终于也出现这等怪事。

按照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欢欢”是没有继承权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欢欢不是人,也不是法人,它当然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既然不是人,欢欢当然也不可能是死者的亲属,当然不能列入《继承法》规定的什么继承顺序,《继承法》从来没有说“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狗”。

申老是法学博士,他应该知道这一点。他立下一个不为现行法律支持的遗嘱,实为徒劳。他明知如此,仍要立此遗嘱,肯定另有“企图”。

申先生企图什么呢他大约是想通过这个惊世骇俗的遗嘱“说”些什么。这位老法学博士,八成是西洋或东洋留学归来的,因为旧中国似乎没有哪个学校曾经授予过法学博士学位。这位饱受西洋法学教育的博士,归国后面对着一整套他不熟悉也无法沟通的法律体系,度过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谅闇不言”生涯。临终,他立下这么一个奇怪的遗嘱,显然是要提出点忠告或抗议。

申先生要抗议什么呢我想,他是要抗议我们的不能“泽及宠物”的民法,抗议我们的不能对动物“一视同仁”的民法。他是想提醒我们,法律应该更加贴近自然,更有环境和生态意识,更有自然精神,更体现世间万物相互依存的法律哲学。

申先生的遗嘱是有充足的理由的。这当然不是人定法的理由,而是自然法的理由。

“狗通人性”。申老的这只爱犬,陪伴申老近10年。申老的儿子申学发告诉我们,“自去年12 月父亲卧病以来,欢欢就没有离开过他。当父亲要喝水,它就跑到我跟前汪汪直叫。有一次我不在家,父亲从床上摔了下去,要不是欢欢冲出阳台大声叫着搬来救兵,恐怕父亲就……。至今,欢欢在没人时,就静静地趴在小窝里,两眼呆呆地盯着挂在墙上的老人遗像,一盯就是几个小时。”这样的狗,比起报纸上天天披露的那么多虐待遗弃老父老母的男女来,“人味儿”不知浓厚了多少倍!你没有理由不把它当成我们的同类,没有理由不让它享有跟我们一样的实质权利。简单地说,你没有理由不把它当成民法上的“人”。因此,申老根据自己心中的“民法”,就把欢欢当成了人。他立遗嘱就是要求我们的国法也承认欢欢是人。

国法能不能考虑申老的主张这是从民法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一个老问题。动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自古罗马法以来的民法似乎就没有正式承认过动物为民事主体(好象西方有些国家近年已经有所改变),原因无非是它们没有可能像我们人类一样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如果坚持这一理由,就要把许多人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

民法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从古罗马法以来,就特别关注到了多种不能自己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人,把他们列为民事主体,保护他们的权利。民法学家们一直主张:尚未出世的胎儿,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植物人,都与所有健全的人一样,对他们的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这几类人,如果从自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实际能力来讲,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的,是不如“申培欢”的。尚未出世的胎儿,有人说要从坐胎或精卵结合时算起,就要享有继承权。那一团小小的息肉能自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吗精神病人,其思维活动和行为的逻辑性,常常不如欢欢,能自己去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吗智力障碍人,包括十足的白痴,其智力水平有时可能不及欢欢的几分之一,绝对不可能自己完成民事行为。“植物人”,基本上只是一块活肉而已,不过保持了人形,民法上仍承认他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

如果仅从有没有可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言,这几类人,远远不及申老的欢欢。

既然如此,这几类人仍应该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理由是什么呢无非是三点:第一,他们是人,是我们的同类;既然是同类,权利能力应当平等。第二,他们虽无行动能力,但他们同样要物质财富满足生存需要,因此需要同等权利获得财富。第三,他们虽然不能自己去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但完全可以借助他人的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这三个理由,为什么不能用之于欢欢呢

欢欢是一个生灵,它需要有物质财富满足生存;它有主人朋友,也同样可以借助代理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三个理由中,欢欢符合两个。最后,你只剩下一个理由反对欢欢获得民事权利:它不是人!它“非我族类”!

这不是“种族歧视”吗这跟过去白人歧视黑人、甲民族歧视乙民族没有本质区别!非我族类就如此剥夺其权利,我们人类就这么小心眼

在环保和生态意识日益浓厚的今天,我们应该抛弃这种“种族歧视”。动物是我们的同类,是我们地球村的同等村民,他们的权利应该跟我们平等。我们的民法,应当体现这种自然精神。否则,我们的法律,用黄宗羲的话说,就只是狭隘的“一家(物种)之法”,而不是“民胞物与”的“天下之法”。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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