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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有哪些?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发布时间: 2023年8月19日 阜宁县律师   http://www.hzbjls.com/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有哪些?

  摘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征包括五个方面,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主要有四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1、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3、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


  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


  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2、相对方对承诺的无奈性;


  3、格式合同缔约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


  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确定性;


  5、格式合同缔约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客观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协商。


  2、统一解释原则


  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3、不利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4、合法性解释原则


  当合同的条款可以作有效、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解释解释时,应采用使其有效的解释。





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了。而口头合同的成立要求比较多。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样的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关于口头合同诈骗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承租白竺乡上村的白竺鞭炮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烟花生意,便想利用白竺鞭炮厂的名义骗些烟花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烟花成品销售。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以白竺鞭炮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高坑纸厂的邱某订购5吨普红鞭炮纸,约定货到付款。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刘某谎称到萍乡付款,将被害人邱某文骗离厂区,后刘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刘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


  分析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知,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要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别于民事欺诈的本质要件;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认定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的大小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的表现。


  从以上条件不难看出,在该案中刘某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获取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且行为人也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事后也未积极地去履行合同,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目的是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该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依据《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此条文可知,合同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之一。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因而,行为人利用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其法律性质和法律都是一样的。


  3、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法律的顺阶排序,一般罪与特殊罪形成法条竞合时,应以特别优于一般来确定罪名。因此,该案应定合同诈骗罪。


  三、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口头合同一般应用于即使结清,但也可应用于双方协议一致的合同约定。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主要是从是否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比如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用以规范市场交易,侵犯即可构成合同诈骗。以借贷合同为例,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权利,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再以劳务合同为例,侵犯的只是雇佣或者劳务关系,也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此类合同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口头合同诈骗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主要是从是否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比如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用以规范市场交易,侵犯即可构成合同诈骗。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律师:惠开永 [江苏]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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