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撤销。本案中这家德国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2003年12月30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种注明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取消,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是有一限制的,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德国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2003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香港公司的承诺在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